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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湘一師校字〔2018〕15号)
來源:   發布日期:2018-09-10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省級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激發創新活力的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湘辦發〔2017〕9号)、《關于徹底落實湘辦發〔2017〕9号文件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湘辦〔2017〕50号)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我校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科研經費包括:國家、部委、省級以及地廳級等各級行政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立項資助下撥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學校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校級科研項目經費、科研啟動經費等。

第三條以太阳成集团名義,或者利用學校條件獲得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學校科研賬戶統一管理,單項核算。

第四條科研經費管理原則是:管理規範,權責明晰,專款專用,問效追責。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财經紀律,嚴防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經費使用範圍

第五條科研經費分為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兩類。直接費用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間接費用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其它相關費用,間接經費的管理按《太阳成集团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直接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印刷/文獻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科研管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它支出等。

(一)設備費:指在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或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不得将設備試制費調整為設備購置費。不得列支屬于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支撐條件的設備與設備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費、辦公室或實驗室的維修改造費等。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标本、樣品、試劑和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以及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學校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名義分立任務,變相轉撥經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内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标準等方式違規列支測試化驗加工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儀器設備、專用科研裝置等運行所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數據采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内)住宿費、交通費用、租車費用等。

會議費:承辦和主辦學術會議産生的相關費用。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原則上應由參會人員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從項目經費的會議費中支出。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交流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因項目研究确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單獨預算,各項目應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合并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預算科目。下撥經費中,國家級和部級科研項目該類經費合并後不超過直接經費的20%,省廳級科研項目不超過直接經費的10%,若超過以上比例,需在項目申報經費預算時,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經立項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執行。

(七)出版印刷/文獻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版面費、印刷費、書籍資料費等。

(八)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網絡(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其中專業軟件的購置,按學校和資産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網絡(通訊)費核報标準如下:以10%為基數,項目經費5萬元以内,按10%的比例核報;5萬元(含)以上至10萬元以内,按5%的比例核報;10萬(含)以上,按2%的比例核報。

(九)科研管理費:學校按照項目經費下撥總額的5%提取科研管理費。立項單位對科研管理費有明确規定和要求的,按照立項單位的規定和要求執行。有間接經費的項目,科研管理費從間接經費中提取。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不提取管理費。

(十)勞務費: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不能發放勞務費。

(十一)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将專家咨詢費發放項目組成員或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等。

(十二)其它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辦公用品、電腦耗材、郵寄費、實驗室和大型設備的租賃費、維修改裝費等),其中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和郵寄費等辦公性費用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10%。實驗室和大型設備的租賃費、維修改裝費等按實際需要預算和核銷。該類經費申報時單獨預算,單獨核定。

第三章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六條項目申報時,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研究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立項單位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合理編制預算。項目預算由學校科研處進行審核,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七條科研經費由立項單位撥款至學校賬戶後,财務處和科研處共同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制定項目支出預算,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由科研處和财務處共同審核後執行。

項目負責人需密切跟進科研項目經費的到賬情況,經費預算應與立項單位批複的項目經費預算表(或申報書的預算表)保持一緻,已經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的預算不得随意調整。如需調整,需按照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進行,由科研處和财務處負責人簽字後,交财務處執行。申報時未進行預算的項目經費,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編制支出預算,及時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

第八條科研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不得随意調整。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直接費用預算确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1.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印刷/文獻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學校科研和财務管理部門審批備案。設備費預算的調整需報立項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其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省科技廳等部門立項的科技類項目的設備費隻能調減不得調增。

2.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3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在這3個科目之間相互調劑使用。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原則上不能調增,但可以調減用于項目其他科目經費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立項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九條加強外撥經費管理。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合作(外協)單位的,必須在項目申報時的經費預算中單獨列示,不得在項目立項後再擅自調整外撥資金額度;不得随意增加或減少項目合作單位;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不得外撥。合作研究經費轉撥時,項目負責人需提供科研項目批複預算,并簽訂科研任務合同,對合作(外協)單位性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經費額度、科研成果和财務驗收等進行詳細說明,由科研處審核,經分管科研和财務的校領導審批後,由财務處執行。

有外撥經費的項目,外撥經費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财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十條實行預算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預算總額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承擔單位變更、項目合作單位變更等影響預算經費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科研處,經科研處審核後,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科研經費報賬與管理

第十一條票據要求。用于科研經費報銷的票據必須是财政、稅務部門規定使用的合法有效票據。内容填寫必須真實、完整,要素齊全。

第十二條時限要求。科研人員應在票據開具年及時報銷,原始票據原則上當年報銷,确有特殊情況,應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報銷。結題後一次性報賬的校級項目,可以在結題年報銷從立項年到結題年的發票。項目在研期間,與項目研究相關的費用可憑發票按程序據實報銷,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支付方式。科研經費支付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縱向科研項目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按規定通過學校财務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單筆1000元(含)以上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大額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費用的支出,原則上應當由學校财務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特殊情況無法轉賬的,必須用公務卡支付(保留刷卡回單)。野外考察調研無法刷卡和轉賬支付的,需說明原因,并有相關人員簽名确認,确保真實。

對于在基層偏遠山區(林區)的季節性勞務用工費用,無法辦理銀行卡彙款業務的,可以不通過銀行轉賬,按照審批程序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校級項目結題後經費一次性報銷;一次性撥款的縱向項目,結題前需預留30%的項目經費。已經收到立項管理部門撤項警告的科研項目暫停報賬,待提交結題材料後恢複報賬。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在科研處和财務處的指導下,對科研經費的預算、使用和決算負全責。科研經費的報銷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再報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主管科研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建立科研經費協同管理與監督機制。項目負責人、二級學院(部門)、科研處、财務處、審計處、監察處和資産管理處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各負其責,協同合作、共同監管,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

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熟悉并掌握科研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嚴格按照批複的項目預算和合同(計劃任務書)使用經費,自覺控制各項經費支出,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和結賬手續,自覺接受上級和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級學院(部門):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對本單位科研經費的使用承擔監管責任。二級學院(部門)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按進度要求及時完成。

科研處:負責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科研經費預算;核定科研經費的類型,協助财務處完成科研經費校内預算的編制;跟蹤科研經費到位和撥付情況;提供科研項目的相關信息;配合财務處和監察處做好科研經費的使用、審核和監督工作;配合立項單位(部門)開展經費檢查、審計、驗收等工作。

财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與科研處共同完善校内科研經費的管理制度;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計劃任務書)和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内合法、合規、合理地使用科研經費。

審計處、監察處: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費決算進行監督、審核。

資産管理處:負責對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與形成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管理;按規定組織用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産的招标、采購、驗收和資産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國家級科研項目應指定專門的财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财務助理人員和報酬由項目負責人确定,報酬可從勞務費中支出,每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400元,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兼任财務助理時,報酬可從項目間接經費中支出。專職的科研、财務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科研财務助理。

第五章 決算和驗收

第十八條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财務管理部門清理項目收支,根據經費預算和開支情況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并附上财務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對決算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已辦理結題手續或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經費結賬手續。上級立項單位對結賬期限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校級項目和立項不資助項目結題後半年内需辦理好結賬手續,半年後結轉結餘資金全部轉入本人“科研發展基金”。省級和國家級項目下撥經費結題2年後仍有結轉結餘資金的,按照立項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配套經費結題2年後仍有結轉結餘資金的全部轉入本人“科研發展基金”。個人“科研發展基金”的經費,項目負責人可以用于該項目的後續研究或其他科研項目的研究。

第二十條科研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财務決算及資産清單,報送學校科研處。科研處審核彙總後再報項目立項管理部門,已撥資金及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項目立項管理部門。校級項目經費和配套經費退回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由科研處另行安排。已使用的項目經費,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由學校科研處、财務處聯合追回。

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非正常調離、辭職、已故、被學校除名或開除的,應在3個月之内辦理項目負責人交接或撤項手續。項目負責人不辦理或無法辦理的,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部門協同科研管理部門共同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太阳成集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湘一師校字〔2016〕34号)》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若本辦法與國家或立項單位等上級管理部門的經費管理辦法相違背時,按照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科研處、财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科研經費報賬實施細則



太阳成集团

2018年4月12日



太阳成集团黨委行政辦公室2018年4月12日印發









附件

科研經費報賬實施細則


第一條設備費:科研經費中的設備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凡使用科研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均屬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設備購置預算應單獨列支。無設備預算不得采購,有預算但未按規定程序采購的不予報銷。支付方式按照學校财務相關制度執行。

1.采購要求:在當年度湖南省政府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次設備購置30萬元(含)以上的,由資産管理處按照政府采購流程執行;30萬元以下2萬元(含)以上的,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課題組按照學校招标采購有關規定執行;2萬元以下的由課題組自行采購。在當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内的設備購置,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課題組向通過學校遴選的政府采購指定協議供貨商詢價采購。

2.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單台件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登記、入庫和報廢等工作,由資産管理處進行入庫和報廢的審核。私自處理報廢設備的,由責任人按照每件設備300元進行賠償。

第二條數據采集費:數據采集費的報銷需附相關問卷或數據采集的相關佐證資料。與數據采集相關的辦公用品(含電腦耗材)需對使用緣由進行說明,且不超過數據采集費總額的10%。采集人員、被采訪人員和數據分析人員等人員的勞務費發放需注明發放原因,相關人員簽字。

第三條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培訓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

差旅費:科研人員(含所有臨聘人員)差旅費的交通工具和食宿補貼标準可參照學校差旅費相關管理辦法執行。校内科研人員外出需填寫《太阳成集团教職工國内公務出差審批表》,項目組成員中一般教職工的出差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出差由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簽字。如果項目組成員或項目負責人是副處級及以上幹部的,按照學校财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簽字審批。

科研項目調研活動中産生的差旅費,當實際産生的異地市内交通費高于學校交通補貼時(80元/天),可以不發放異地市内交通補貼,而根據發票(不包括自駕汽油費)據實報銷。異地市内交通費報銷需和差旅費發票成套報銷。

會議費:項目承擔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讨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标準等,需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事求是、高效節約的原則,提前制定相關預算方案報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審批。

第四條圖書費:科研經費購買的圖書,需将圖書清單交二級學院資料室入庫登記,由學院資料員在發票背面簽名後報銷。年終各學院彙總圖書清單統一交圖書館備案。各二級行政部門科研人員使用科研經費購買的圖書由歸口二級學院登記入庫。

第五條勞務費:項目負責人對勞務費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全責。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科研處和财務處對勞務費發放的合理性和标準負監管責任。

國家級和部級項目的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省級及以下科研項目的勞務費是指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國家或主管部門有明确規定和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如國家規定作了修訂,則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專家咨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兩院院士等全國知名專家,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等人員的專家咨詢費、通信咨詢費可适當高于全國同類平均水平。

境外專家無法提供國内銀行賬号時,需提供護照複印件,并在發放表上親筆簽名,允許發放現金。

第七條發放要求:所有發放必須按事由或時間分次發放,不得累計一次性發放。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的發放原則上需提供被發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親筆簽名。

第八條票據要求:增值稅發票擡頭須有太阳成集团、單位的納稅識别号、開戶行及賬号。

圖書資料、電腦耗材、電腦配件、辦公用品、設計制作及印刷費、專用材料、試劑及耗材等費用,采購種類較少的商品種類、單價、數量直接打印在發票上;采購種類較多的須提供稅控盤打印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發票及清單需加蓋供貨方的發票專用章。

第九條因科研項目需要開展的野外考察、調研等确實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财政性票據的,應填寫情況說明書,由對方提供與經濟業務相關的簽名收條、有效身份證信息及聯系方式;确因保密或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對方身份信息及聯絡方式的,可以作為特殊情況說明,經手人、證明人及項目負責人簽字,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據實報銷。農家住宿費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開支不實的一切後果(含法律責任)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加大科研經費的監管力度。每年度由學校監察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和抽查,對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進行提醒、誡勉、警告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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